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517號

巷道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廖政雄鍾耀光姜仁脩王德麟黃清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2517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屏東縣政府間因巷道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0012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46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巷道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0年度判字第1736號判決後,聲請人先後於民國93年1月12日、94年9月28日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及無理由,分別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95年度裁字第129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無非謂:其於90年10月9日收受90年度判字第1736號判決,即於90年10月29日提起再審之訴,此有本院95年2月23日院登忠股91裁01355字第0950001102號函可證,是故並未遲誤提起再審之訴,應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情形等語。惟查上開事由,業經聲請人於前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前述原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黃 清 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517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巷道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