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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605號

考試行政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廖政雄黃淑玲鍾耀光姜仁脩黃清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5年度裁字第02605號

聲請人
甲 ○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考選部間考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0182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項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或僅指明所聲請再審之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具體指及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合於再審之事由者,均難謂已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有關考試事件,經本院95年度裁字第01822號裁定後,聲請人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謂:本院95年度裁字第01822號裁定以聲請人僅泛引行政訴訟法第273條之規定聲請再審,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而駁回,但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聲請人即得提起再審之聲請。按本件考試事件,肇因於考選部錯評閱上訴人考試科目「光學」第3及第4大題,尤其第4大題,題目為證明大大有名的牛頓環數學幾何證明題,聲請人已提出明確的重要證物「建宏出版社90年4月增訂再版─陳錫桓教授編著─大學物理─原理與範例─增訂第15版第538及第539頁如附件正本」,即明確證明聲請人在考試卷上之答案,是完全正確的,難道本案纏訟多年,歷任10餘位法官,均沒有向考選部調閱原考試答案卷啟封比對?據此,原裁定以聲請人「程序不合法」為主要理由駁回上訴人之再審聲請,又泛言聲請人沒有具體指證事實理由,於法不合等等,如何讓聲請人心服口服?此外,考選部所聘用的光學閱卷委員,其學術專業涵養有問題,否則為何連幾何證明題目正確答案為何也搞不清楚云云。本院經核其狀述內容「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聲請人即得提起再審之聲請」之理由,並未於前次聲請再審時提出,而其本次聲請再審所述,則無非對本院95年度裁字第01822號前程序及實體所為裁判主張有如何再審之事由,然對其所聲請再審之95年度裁字第01822號裁定以聲請人再審之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係依據行政訴訟法何條規定提起本次再審聲請,並未具體指及,揆諸首揭說明,其再審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本件再審之聲請既不合法,依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原則,聲請人所為實體上之主張,已無庸復予審酌,併此指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 政 雄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黃 淑 玲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黃 清 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2605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考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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