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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聲字第00041號

聲請補充判決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奇福葉百修藍獻林林清祥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聲字第00041號

聲請人
甲○○

             送達

             縣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年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88年2月4日本院88年度裁字第126號裁定,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裁定對教育部民國86年12月18日(86)人一字第86141926號函之性質,逕認係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為訴外裁判,訴訟標的全部脫漏,為此,聲請補充裁定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裁定所持理由在內。

三、查聲請人因年資事件,不服教育部86年12月18日(86)人一字第86141926號函,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認上開函復之性質為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乃於主文諭知「原告之訴駁回」,經核並無訴訟標的脫漏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屬無從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清 祥

法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聲字第00041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補充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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