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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聲字第0004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聲字第00041號
- 聲請人
- 甲○○
送達
縣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教育部間年資事件,對於中華民國88年2月4日本院88年度裁字第126號裁定,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裁定對教育部民國86年12月18日(86)人一字第86141926號函之性質,逕認係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為訴外裁判,訴訟標的全部脫漏,為此,聲請補充裁定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規定:「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定,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裁定所持理由在內。
三、查聲請人因年資事件,不服教育部86年12月18日(86)人一字第86141926號函,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認上開函復之性質為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乃於主文諭知「原告之訴駁回」,經核並無訴訟標的脫漏之情形。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屬無從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