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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228號

祭祀公業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鍾耀光黃本仁姜仁脩王德麟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228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祭祀公業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282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其所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各款、第2項或第274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或僅指明所聲請再審之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一語指及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合於再審之事由者,均難謂已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因祭祀公業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本院93年度判字第841號判決駁回後,曾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最近一次,即95年度裁字第2826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謂:黃家、楊家被選為申報人之楊文仁、黃進丁,誤報「神明會文昌公」是「祭祀祖先之祭祀公業文昌公」,而導致臺南縣新市鄉公所核發錯誤違法之派下證明書,損害「神明會」、「公業文昌公」會員繼承人之權利,且臺南縣新市鄉公所對於薛富有繼承人之漏報程序未予補正等語。經核上開聲請意旨所陳各節,無非僅泛言臺南縣新市鄉公所因楊文仁、黃進丁之誤報而核發錯誤之派下員證書,及有未補正漏報之程序等情,惟對其所聲請再審之原裁定以該次聲請再審不合法駁回其聲請,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之再審事由,並未一語指及,揆諸首揭說明,難認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 耀 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228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祭祀公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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