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92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922號
- 再審原告
- 甲○○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邱政茂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本院94年度判字第0058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為行政訴訟法第275條所明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88年度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848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提起上訴,經本院94年度判字第589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茲再審原告以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0款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揆諸首揭規定,專屬於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