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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736號

農保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鄭淑貞黃合文吳明鴻鄭小康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3736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因農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4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其爭點在於:「被保險人因罹癌,其初診至死亡之治療期間未滿1年,是否符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6條之殘廢」。原判決認定,被保險人之病情並未獲得有效控制或緩解,其病情係持續迅速惡化,症狀亦不曾完全固定,核與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下稱農保條例)第36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2條所定「治療終止」之要件不符,被上訴人不予殘廢給付,於法自無違誤,否則,一旦罹患傷病即可申請殘廢給付,易形成「殘」、「病」不分,殘廢給付之規定將形成虛設,有違殘廢給付之立法意旨,而駁回上訴人之起訴。此項爭點屬於「事實對法律之涵攝」議題。而法律涵攝之實際過程,簡言之,即是「從事實到法律,再由法律回事實」的來回反覆過程。因為當事實朝法律為涵攝時,涵攝是否成功,經常與法律用語之文義在個案中應如何詮釋有關。等到詮釋完成,回頭再看事實,又會發現在法律用語的新詮釋下,事實的細節又有不清楚處,所以再調查事實。而這個過程不斷來回重複,最後才能得出最終之認定結論。

三、本院查農保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之「治療終止」定義,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2條規定係指「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而言,自不得單以「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即視為治療終止。關於一般癌症常見之治療方式,除手術治療外,常輔以化學治療或放射治療,且不論化學治療或放射治療,其療程均達數月,故並非診斷罹癌即構成殘廢,亦非做完手術後,即可判斷其身體機能是否構成殘廢,而是必須癌症經治療療程(即手術、化學治療或放射治療或電療)結束,其病灶穩定(即症狀固定)並獲得有效控制或緩解(即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之狀態),且經醫師診斷身體具有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之障害,始可認定為農保條例第36條規定之殘廢。又農保條例施行細則第62條規定同條例第36條第1項所稱之「治療終止」,係指被保險人之傷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之狀態而言,其解釋符合農保條例第36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並無違法。復原判決係同時認被保險人之情形,並不符合農保條例第36條第1項之「治療終止」要件,非僅認被保險人治療未達1年以上。上訴意旨雖論述冗長(內容大體上係重申於原審已審酌而未被採納之意見以及對原判決內容為個人解釋),卻未能精準掌握以上之觀點,針對原判決之法律見解,提出針鋒相對之體系論述,顯然未達上訴合法審查所要求之「具體化」客觀門檻,難謂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736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農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