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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4263號

勞工保險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奇福葉百修藍獻林林清祥劉介中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426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16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經查本院96年度裁字第163號裁定係於民國96年2月2日以寄存方式送達,此有郵務送達證書附於本院卷可稽。聲請再審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8日,算至96年3月12日(星期一)止,即已屆滿。乃聲請人遲至同年6月11日始聲請再審,依上開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清 祥

法官 劉 介 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4263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保險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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