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417號

勞保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林茂權林樹埔劉介中吳慧娟鄭忠仁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96年度判字第00417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保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398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行政訴訟法第18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未參與辯論之法官參與裁判,乃屬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法院之組織不合法,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其判決為當然違背法令。查本件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依言詞辯論所載,乃審判長法官王立杰、法官王碧芳及法官胡方新,惟依原判決正本所示,原判決係由審判長法官王立杰、法官黃本仁及法官胡方新作成,其中法官黃本仁未參與言詞辯論,竟參與判決。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判決法院之組織為不合法,當然違背法令,其實體上之理由,本院自已無庸審酌。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誤,求予廢棄,雖非以此為理由,惟原判決既有違誤,仍應認上訴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並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判。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第26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 茂 權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法 官 林 樹 埔

法 官 劉 介 中

法 官 吳 慧 娟

法 官 鄭 忠 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0417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勞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