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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153號

國家賠償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林茂權梁松雄鄭忠仁黃本仁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15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0259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5年度裁字第2590號裁定,提起抗告,核其本意,應係對上述裁定聲請再審,合先敘明。

二、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三、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5年度裁字第02590號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違反國家賠償法要件,應賠償聲請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云云,並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 茂 權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法 官 梁 松 雄

法 官 鄭 忠 仁

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153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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