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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153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153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0259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5年度裁字第2590號裁定,提起抗告,核其本意,應係對上述裁定聲請再審,合先敘明。
二、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三、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5年度裁字第02590號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違反國家賠償法要件,應賠償聲請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云云,並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 茂 權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