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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199號

虛報進口貨物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劉鑫楨陳秀美梁松雄劉介中戴見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199號

聲請人
邦勇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葉武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中華民國96年1月18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9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46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經本院以86年度裁字第7號駁回後,曾先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判駁回各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院最近一次,即96年度裁字第94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聲請意旨所述各節,與前次聲請再審所主張之原因事實並無不同,顯係於本院裁定駁回後以同一原因事實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例意旨,本件再審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 鑫 楨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陳 秀 美

法 官 梁 松 雄

法 官 劉 介 中

法 官 戴 見 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199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虛報進口貨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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