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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456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劉鑫楨鄭小康梁松雄劉介中戴見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456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承受南投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業務)
代表人
乙○○ 送達處所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30日本院93年度判字第172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原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27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3年12月30日93年度判字第1721判決,以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前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爰裁定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 鑫 楨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5   日

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梁 松 雄

法 官 劉 介 中

法 官 戴 見 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45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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