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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757號

國家賠償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鍾耀光姜仁脩王德麟黃清光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757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07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故事件雖具公法性質,如法律已明確規定應由普通法院審判時,即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依上開規定,應裁定駁回之。又國家賠償法所定損害賠償之訴,依同法第12條規定,除依該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是國家賠償法上損害賠償之訴,非行政法院之權限。

二、本件抗告人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經原審以該等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裁定駁回在案,依首揭說明,與法無違。至抗告意旨所稱原裁定之法官未迴避乙節,查抗告人所指各該法官曾審理並駁回其訴請謝深山等人國家賠償事件,惟難據此即認各該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而有應迴避之事由,原審法官未迴避,即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詞主張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 耀 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黃 清 光

法 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 淑 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75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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