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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857號

凟職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張登科葉百修藍獻林林清祥鄭小康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857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6相對人間瀆職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7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原裁定以:抗告人於原審聲明㈠相對人乙○○法官95年11月3日代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配予相對人戊○○新臺幣(下同)273,370元之法律關係無效(不成立)。㈡相對人丁○○法官於訴訟救助事件確定前,拒依94年度再易字第八五號准予再審之教示,於提示抗告人預納2萬元現金之支票,即駁回抗告人再審聲請之法律關係不成立。㈢相對人丙○○法官91年12月25日因遭脅迫之枉法裁判,違背法令而無實質確定力,其執行力之法律關係自始不存在等部分,無非指摘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判等有如何違法之情事,而請求確認因其而生之法律關係無效或不存在、不成立等語。惟抗告人主張之判決或裁定,均係普通法院本於司法審判機關之地位,經審理後所為,屬民事裁判及其執行程序之範疇,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非屬行政爭訟事項,抗告人如有不服,即應依上訴或抗告等方式以為救濟,尚不得轉而向行政法院請求確認其法律關係不存在。至聲明㈣相對人應連帶給付抗告人55億元及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部分,抗告人於原審起訴狀第五頁結論部分,已表明倘因違法裁判致生人民損害,應依民法第186條規定請求賠償等語,是抗告人對於相對人為上開金錢給付之請求,係基於私法上請求權所為,而屬私法上關係之爭執,僅能循民事訴訟程序謀求解決,尚不得依行政訴訟請求救濟,本件抗告人訴訟之請求,均非屬行政爭訟救濟範圍之事項,原審法院對之並無審判權,則抗告人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自非合法,因而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之訴。

三、抗告意旨略謂:民刑裁判前之執法行為,非為裁判,屬公法上爭議,自需較客觀及持平之行政法院,就公法人司法處分當否賜准人民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法官不當執行裁判前之訴訟程序,如不准人民以行政訴訟救濟及更正,需等裁判後始得仰賴上級法院救濟及糾正,自非司法為民的精神云云。

四、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原告之訴,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1、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07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次按「我國關於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之審判,依現行法律之規定,係採二元訴訟制度,分由不同性質之法院審理。關於因公法關係所生之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則由普通法院審判。...」,亦經司法院釋字第448號解釋在案。足徵行政訴訟程序,乃國家司法機關用以解決當事人間關於公法上之爭議所設計之程序,至私法上之爭議,則由民事法院審判,非屬行政法院之審判權限。又人民對於普通法院所為之民事裁判有所不服,則僅得依法定程序向上級管轄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不得依行政爭訟方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本院55年裁字第28號著有判例。本件抗告人提起訴訟,無非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相對人所為之民事裁判或處分不服,系爭裁定或處分均係普通法院本於司法審判機關之地位,經審理後所為,屬民事裁判及其執行程序之範疇,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非屬行政爭訟事項,抗告人如有不服,即應依上訴或抗告等方式以為救濟,尚不得轉而向行政法院請求確認其法律關係不存在,至抗告人主張損害賠償部分,既係基於私法上請求權所為,應屬私法上關係之爭執,僅能循民事訴訟程序謀求解決,尚不得依行政訴訟請求救濟,原審法院認抗告人訴訟之請求,均非屬行政爭訟救濟範圍之事項,對之並無審判權,予以裁定駁回,核無不合。抗告意旨,無非抗告人主觀法律見解,洵無足採。綜上所述,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登 科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葉 百 修

法 官 藍 獻 林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鄭 小 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85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凟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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