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922號

綜合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高啟燦黃璽君廖宏明楊惠欽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1922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表人
邱政茂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本院94年度判字第0058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2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為行政訴訟法第275條所明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88年度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848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提起上訴,經本院94年度判字第589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茲再審原告以原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0款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揆諸首揭規定,專屬於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法 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92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綜合所得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