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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480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鍾耀光姜仁脩王德麟黃清光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480號

上訴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省臺北縣中和市○○路440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丙○○
之2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法規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為不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94年度訴字第654號判決(以下簡稱原判決)上訴,惟核其上訴狀理由欄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事項,指摘其為不當,而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法規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並揭示該法令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 耀 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黃 清 光

法 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480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舉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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