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48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480號
- 上訴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省臺北縣中和市○○路440
- 被上訴人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丙○○
- 之2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法規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為不合法。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94年度訴字第654號判決(以下簡稱原判決)上訴,惟核其上訴狀理由欄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事項,指摘其為不當,而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法規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並揭示該法令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 耀 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