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92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2921號
- 聲請人
- 邦勇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以裁定准許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應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僅稱其無力繳納郵資及裁判費,故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