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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377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鍾耀光戴見草姜仁脩黃清光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3377號

再審原告
丁○○
再審原告
北門街
再審被告
新竹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戊○○
送達代收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3年2月19日本院93年度判字第13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得對於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以本院判決之當事人為限,此觀諸行政訴訟法第273條之規定甚明。經查本院民國93年度判字第130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之上訴人為甲○○、丙○○及乙○○,再審原告並非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此有原確定判決當事人欄之記載可稽,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再審原告對於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姜 仁 脩

法官 黃 清 光

法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377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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