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37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3377號
- 再審原告
- 丁○○
- 再審原告
- 北門街
- 再審被告
- 新竹市稅捐稽徵處
- 代表人
- 戊○○
- 送達代收
上列當事人間因地價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3年2月19日本院93年度判字第13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得對於本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以本院判決之當事人為限,此觀諸行政訴訟法第273條之規定甚明。經查本院民國93年度判字第130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之上訴人為甲○○、丙○○及乙○○,再審原告並非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此有原確定判決當事人欄之記載可稽,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再審原告對於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