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373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3730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工程局建築管理處等間違章建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以裁定准許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應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對本院96年度裁字第2378號裁定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自無從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