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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396號

牌照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高啟燦黃璽君廖宏明楊惠欽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0396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臺南縣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牌照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6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21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

二、原審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係以:本件上訴人所有車牌BI─0441號自用小客車,因逾期未檢驗,經麻豆監理站於91年5月24日逕行註銷其汽車牌照在案乙節,而該小客車經註銷其汽車牌照後,仍於91年11月23日在國道高速公路行駛,並在泰安服務區○○○道○路警察局查獲舉發;另於93年5月14日將上開車輛違規停放於台北市○○路15巷劃有紅線路段處,經台北市停車管理處拍照逕行舉發。上開小客車因逾期未檢驗,經註銷汽車牌照後,仍使用公共道路,違反行為時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是被上訴人按91年1月1日起至同年5月23日止,應納稅額2,789元,依行為時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處以1倍罰鍰計2,700元(計至百元止),91年5月24日起至同年11月23日止,應納稅額3,589元,依同條第2項規定,處以2倍罰鍰計7,100元(計至百元止),合計應處罰鍰9,800元;另按91年11月24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應納稅額742元,92年全期應納稅額7,120元及93年1月1日起至同年5月14日止,應納稅額2,626元,均依同條第2項規定,各處以2倍罰鍰合計2萬0,800元(計至百元止),並無違誤。次查上訴人係於92年1月23日繳納上開牌照稅,其繳納稅款之時間,已在其小客車被註銷牌照及第一次違規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之後,此有使用牌照稅徵銷檔案查詢資料、繳稅紀錄查詢資料等影本附原處分卷可參。足見上訴人於91年11月23日在國道高速公路行駛上開車輛,已違反行為時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之規定,縱使其事後已補繳上開使用牌照稅,對前述已經成立之違規事實並不生影響。又按行為時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均以「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作為補稅及裁處罰鍰之依據,而非以「行駛」作為違章之成立要件,故條文之所謂「使用」,解釋上當然包括動態之「行駛」及靜態之「停放公共道路」在內。上訴人所有上開小客車於93年5月14日被查獲時,係停放在台北市○○路15巷道路旁,而該路段路面舖有柏油供人車通行,核屬行為時使用牌照稅法第2條第1款所稱公共道路至明;且查獲當時該車外觀清潔光亮,並無長久未使用積滿灰塵或夾滿廣告用紙之情形,有前揭現場照片在卷可稽,依一般經驗法則研判,該車應屬尚在使用中之車輛,殆無疑義,是上訴人主張其小客車自91年因車輛逾檢註銷牌照後,即廢置於上開巷弄未曾使用云云,並不可採等由。資為判斷之論據。

三、本件上訴人以:91年1月1日至同年11月23日之牌照稅,上訴人在被上訴人裁罰前已補繳完畢,此期間牌照稅欠稅金額為0,依法不能裁罰。又財政部之函釋均以行駛公路被查獲為處罰要件,足認停放公共道路尚不構成本件違章行為等語,提起上訴。本院查:上訴意旨所稱各節,業經原判決敘明得心證之依據,詳予指駁不可採之理由,上訴意旨猶執原詞加以爭執,無非係其個人法律見解之歧異,經核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高 啟 燦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黃 璽 君

法 官 廖 宏 明

法 官 楊 惠 欽

法 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396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牌照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