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520號

建築法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鄭淑貞黃合文吳明鴻鄭小康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0520號

抗告人
甲○○

      乙○○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承受原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業務)間建築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再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原審以:抗告人對本院民國93年12月16日93年度裁字第1612號裁定(下稱確定裁定)不服,主張前開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及第14款所定之再審事由,對之聲請再審,惟觀其所述,無非指摘確定裁定有適用法規錯誤或理由矛盾之違法,尚難認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第13款、第14款之再審理由,因而以其再審聲請為無再審理由,駁回其再審聲請。

三、本件抗告人對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綜觀其所主張之抗告理由,實乃指摘本院前開確定裁定有不適用法規、理由不備或理由矛盾之違法情形,對原裁定以前開理由駁回其再審聲請,則未置一詞,尚難認本件抗告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 淑 貞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阮 桂 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520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建築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