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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681號

聲請假處分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鄭淑貞黃合文吳明鴻鄭小康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0681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福建省連江縣地政事務所間聲請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全字第7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抗告意旨略謂:㈠其於原審假處分請求事項後段聲明為「為債權人辦理土地複丈申請」,依其事實應認是行政機關受理行為及執行業務行為,及「併入土地所有權登記審查」係屬行政機關職權上之確認行為,均屬準法律行為。原裁定逕認此部分之請求為行政處分,容有誤解。原審受命法官未闡明上開請求係屬行政處分,遽為駁回之裁定,亦為突襲性裁判。㈡抗告人前先停止執行之請求,已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停字第98號及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2561號裁定駁回在案,而同一共通證據,停止執行之裁定所憑書證皆認定非屬行政處分,與本案假處分之聲請,原裁定所憑書證皆認定係屬行政處分,完全相反,以致抗告人無所適從。但抗告人確定系爭土地分割複丈結果及地號錯亂編定及土地界址、關係位置滅失暨相對人主張不明確且大範圍之相關地號整併,已生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或可能變更,抗告人土地登記權利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之假處分構成要件,此由系爭地號土地登記收件審查不為處分及相對人駁回抗告人就系爭土地之土地複丈申請,足資證明,原裁定顯有認定事實不憑證據及理由不備暨不適用法規之違法。㈢原裁定縱認抗告人請求之事項疑似行政處分,為不妥當或不能執行,但亦非不可依職權另訂其他適當之行政處分,是以,原裁定既未為「行政執行之適法性與否」為維持,復未就假處分理由「公法上權利現狀變更或可能變更」、「避免難以回復之損害」、「保全之急迫性」而指駁,率為駁回之裁定,牴觸同法第1條及第303條之規定,原裁定即有不行使職權暨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違法。㈣本案於84年起始於經界糾紛,迭經二次行政調處未果,94年民事判決確定後,相對人准予抗告人以92年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土地複丈申請書收件審查,再轉變為公法關係之爭執,原裁定不為假處分,將使民事判決之結果事倍功半,而同案多起訴訟迨行政救濟勝訴後,訴訟標的業已無法回復原狀或甚難回復原狀,因此停止執行、假處分之保全制度顯同虛設,更違反訴訟經濟之原則。從而,原裁定違背審理程序,未依職權踐行闡明義務,亦未確定事實,有裁定理由不備及不適用法規之違法,且有違人民訴訟權應予榜丈之憲法意旨云云,求為廢棄原裁定。

三、本院查:按「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關於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不得為前條之假處分。」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298條及第299條所明定;第299條規定立法理由載明:「本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二節已就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設有規定,該項停止執行之制度可謂係假處分之代償制度。因之,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自無須再行適用假處分程序,以免重複。」足見對於行政處分之執行,因另設有停止執行程序可資救濟,故不容當事人再利用任何假處分之手段以達到停止執行之目的。蓋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5項規定:「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分」,是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有所爭執者,不論其係爭執行政處分之效力、執行或後續之程序,因都可利用停止執行程序作為暫時性權利保護途徑,並不適用假處分程序。本件抗告人既係對於相對人准予債權人就系爭土地複丈申請、併入土地所得權登記審查及不得為相關地號、關係位置、面積、界址之變動、消滅、分割、合併為登記之行政處分之效力、執行或後續之程序聲請假處分,揆諸前開說明,自非法所許可。抗告意旨徒執前詞求為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鄭 淑 貞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法 官 黃 合 文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蘇 金 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681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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