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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860號

地價稅行政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鍾耀光姜仁脩王德麟黃清光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0860號

再審原告
丁○○
再審原告
竹市
再審被告
新竹市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戊○○
送達

上列再審原告因地價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2年9月12日本院92年度判字第0121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之判決得提起再審之訴者,以原判決之當事人為限,此由行政訴訟法第273條規定觀之甚明。卷查本院92年度判字第01210號判決,其上訴人為甲○○、乙○○及丙○○,有原判決當事人欄之記載可稽,再審原告並非該判決之當事人,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其對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 耀 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姜 仁 脩

法 官 王 德 麟

法 官 黃 清 光

法 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阮 桂 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860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地價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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