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聲字第0004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聲字第00045號
- 聲請人
- 邦勇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1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2464號裁定聲請再審乙案。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許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01條、第102條第1項分別所明定。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其無力繳納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經核聲請人並未檢具任何證據,以資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揆諸上引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規定,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