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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聲字第3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奇福葉百修姜仁脩楊惠欽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聲字第31號

聲請人
甲○○ 送達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間低收入戶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為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所明定。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固據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通知聲請人符合內政部弱勢家庭脫困急難救助作業要點所稱之救助對象,同意給予3個月急難救助,每月救助金額新臺幣4,813元之通知函2紙以為釋明。惟查上開通知函尚不足以釋明其缺乏經濟上之信用,其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姜 仁 脩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聲字第31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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