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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550號

年終獎金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高啟燦黃清光黃合文廖宏明楊惠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1550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年終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38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原任職被上訴人機關辦事員,於民國94年7月16日辭職生效,嗣於95年10月31日向被上訴人申請核發94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經被上訴人以95年11月9日觀潭人字第0950006039號函,依行政院94年12月23日院授人給字第0940066324號函頒之94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下稱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否准其請求。上訴人不服,提起復審,遭復審決定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略謂:上訴人在被上訴人機關服務並支領俸給,即為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對象無疑,上開年終獎金發給注意事項,顯然有違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及侵害公務人員之財產權等語,為其論據。經核上訴狀所陳各節,屬其主觀對法律之誤解,其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所為指訴之法律見解不具有原則性,無需由本院加以闡釋之必要,本件上訴,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黃 清 光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楊 惠 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550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年終獎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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