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73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2735號
- 再審原告
- 甲○○
- 再審原告
- 乙○○
- 再審原告
- 丙○○
- 再審原告
- 丁○○
- 再審被告
- 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戊○○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本院96年度判字第65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是得依該條項規定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再審者,以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其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之該案聲請人為限。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主張:再審被告恣意刪除被繼承人韋王幸投保薪資調整部份,牴觸司法院釋字第609號解釋,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云云。惟查再審原告並非該號解釋之聲請人,不得依該號解釋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