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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735號

勞保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林奇福姜仁脩葉百修劉介中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2735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原告
乙○○
再審原告
丙○○
再審原告
丁○○
再審被告
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本院96年度判字第65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是得依該條項規定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再審者,以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其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之該案聲請人為限。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主張:再審被告恣意刪除被繼承人韋王幸投保薪資調整部份,牴觸司法院釋字第609號解釋,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提起再審之訴云云。惟查再審原告並非該號解釋之聲請人,不得依該號解釋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林 奇 福

法官 姜 仁 脩

法官 葉 百 修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賀 瑞 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735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勞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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