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198號

新型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劉鑫楨楊惠欽黃淑玲劉介中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3198號

上訴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
丙○○
縣彰化市○○路119之7號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異議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95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若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其上訴不應准許。

二、本件上訴人略以:訴外人遠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曾於民國(下同)91年4月29日以87年7月1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改良型可伸縮B型黏扣帶」新型專利案(下稱引證案)對另案89年6月1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具黏扣效果之彈性束帶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下稱另被舉發案),提出舉發,經被上訴人以92年4月3日(上訴狀誤載為5月11日)(92)智專三(三)05055字第09220332150號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足見該另被舉發案較引證案更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原判決所指系爭案(即91年10月2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具黏扣效果之彈性束帶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難謂當。而系爭案係為改良該另被舉發案結構而申請,而在該另被舉發案之習用單朝向弧體基礎上,改採S形走勢之雙弧曲體交叉織法,並增加至四個固定點,以達到牢固性更佳之實用進步性,因而取得新型專利。依此推斷,倘該另被舉發案具有上述之新穎性及進步性,則系爭案對於引證案,在技術層次上更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始符常理。是客觀比較被上訴人前後二處分之理由見解,確有矛盾之處,原判決既未送專業機構鑑定其異同,亦未就此充分說明其理由判斷,遽以兩者技術特徵不同為由,予以駁回,難昭折服云云,提起上訴。惟查,原審固未送請專業機構鑑定系爭案與引證案之異同,但是否有必要送請專業機構鑑定,法院已審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認無必要者,除非原審採證違反經驗或論理法則等,否則,尚難憑此遽認原審違反採證法則。另核其上訴狀述內容,或係重述其在原審業經主張而為原判決摒棄不採之陳詞,或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事項任意指摘,而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不適用或如何適用不當之具體情事,即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198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