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77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3775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俸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120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46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前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3年度判字第00715號判決後,聲請人先後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判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院97年度裁字第1207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無非謂:依訴願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相對人之復審決定顯有違反管轄權之違法,本院認保訓會之再復審決定不影響審級利益,違反程序從優從新原則且本案應由高等法院管轄,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情形等語。惟查上開理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依首開判例意旨,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