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0436號

違章建築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鄭淑貞黃合文吳明鴻鄭小康帥嘉寶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0436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0096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其所再審之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項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或僅指明所聲請再審之裁定前各程序所為裁判,有如何再審事由,而未一語指及其所聲請再審之裁定有合於再審之事由者,均難謂已表明再審事由,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違章建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93年度訴字第103號裁定後,提起抗告,經本院以94年度裁字第1876號裁定駁回後,多次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96年度裁字第968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無非謂︰系爭違章建築危害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應優先拆除,聲請人向相對人聲請拆除,相對人之函復發生法律效果,自屬行政處分,第一次裁定以系爭函復非行政處分為由,駁回聲請人之抗告,顯有適用法規錯誤,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情形等語。核其狀陳各節無非對本院94年度裁字第1876號裁定實體上所為裁判主張有如何再審之事由,然對其所再審之96年度裁字第968號裁定以聲請人再審之聲請不合法駁回其聲請,有如何合於具體法定再審事由,並未一語指及,則其泛引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說明,再審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帥 嘉 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0436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章建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