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467號

新型專利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吳明鴻鄭忠仁林茂權侯東昇黃秋鴻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4467號

再審原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再審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乙○○
參加人
元山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本院96年度判字第16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96年8月15日修正施行前之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倘再審原告主張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應就此利己事實負舉證責任,此觀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院96年度判字第165號確定判決,係於96年2月13日送達再審原告,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3日,算至96年3月18日(星期日)止,即告屆滿。因期間末日96年3月18日(星期日)為假日,故依法順延至96年3月19日(星期一)。再審原告遲至96年6月1日始提起再審之訴,顯已逾期,再審原告又未主張及舉證其知悉再審理由在後,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黃 秋 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467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新型專利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