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493號

違章建築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黃璽君林茂權鄭忠仁黃本仁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1493號

聲請人
甲○○○

      乙○○

      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雄縣政府間違章建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月31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185號裁定,聲請再審,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二、本件聲請人違章建築事件,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查聲請人係於民國94年2月6日收受該裁定,此有郵務送達證書附於該案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再審之期間,應自94年2月7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4日,迄至94年3月14日(94年3月13日為星期日,順延至翌日)即已屆滿。聲請人遲至96年4月30日始聲請再審,亦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加蓋於訴狀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據,顯已逾越上開法定不變期間。本件聲請再審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原審法院裁定移送本院者為聲請人三人,其餘就本件聲請再審案件具狀陳述意見者,非原審裁定移送範圍,不在本院裁判範圍,併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2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 俊 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1493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章建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