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251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劉鑫楨帥嘉寶鄭忠仁侯東昇林樹埔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2251號

再審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 律師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3年3月9日本院93年度判字第00246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0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3年度判字第0024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0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以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為裁定,併予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林 樹 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251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