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279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02797號
- 再審原告
- 甲○○
- 再審被告
- 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勞保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年度裁字第53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為裁定。又本件並非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無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