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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826號

償還公費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高啟燦林茂權黃合文廖宏明楊惠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2826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海軍軍官學校間償還公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係以:抗告人對本院97年1月18日97年度裁字第518號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專屬本院管轄,因認抗告人向無管轄權之原審法院聲請再審,於法不合,依職權裁定移送本院。

三、抗告意旨略謂:對於足以影響於判決之證物即海軍官校入學保證書,歷來承審法官均未斟酌,依法得提起再審云云。

四、本院經核原裁定以原審法院無管轄權為由,而移送本院,認事用法均無違誤,抗告意旨以足以影響判決之證物未斟酌為由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經核並無理由,抗告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楊 惠 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826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償還公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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