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950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2950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後備司令部間實物代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0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3795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再審理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96年度裁字第3795號確定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第13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對於上開確定裁定以聲請人於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因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9款、第13款規定之具體情事,並未敘明,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