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131號

徵收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鍾耀光黃本仁林樹埔王德麟黃清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3131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原告
乙○○
再審原告
丙○○○
再審原告
丁○○
再審原告
戊○○
再審原告
己○○
再審原告
庚○○
再審原告
辛○○
再審原告
壬○○
再審原告
癸○○
再審原告
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井星 律師
再審被告
雲林縣政府
代表人
丑○○
訴訟代理人
卯○○

      寅○○

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本院95年度判字第84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又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該案應適用之現行法規相違背,或與解釋判例有所牴觸者而言。另同條項第2款所謂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係指判決認定當事人之主張為有理由或無理由,而於主文為相反意思之諭示,且判決理由與主文相牴觸甚為顯然者,始足當之。

二、本件再審原告主張本院95年度判字第849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所定事由,對之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再審訴狀所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重述其在前訴訟程序起訴狀及上訴狀之主張,並就原判決駁斥不採取之理由,任意指摘原確定判決為不當,或泛言有違上揭法令規定,而未具體表明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有何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有如何顯然違背司法院解釋或本院判例之情事;又其並未具體表明原確定判決,有何依認定之事實為有無理由之判斷,而於主文卻為相反意思之諭示,且其相牴觸甚為顯然之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情事,均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依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確定判決係就本件提起給付訴訟部分,應先提起課以義務訴訟,請求行政法院判令行政機關作成確定該財產上給付義務之行政處分,非可逕行提起一般財產給付訴訟而為論述,與再審理由所述課以義務訴訟與撤銷訴訟之關係,迥不相侔,再審原告就此顯有誤解,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林 樹 埔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清 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阮 思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131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徵收補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