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775號

俸給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劉鑫楨王德麟黃淑玲劉介中吳慧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3775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銓敘部間俸給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120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46年裁字第41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前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3年度判字第00715號判決後,聲請人先後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裁判駁回在案。茲聲請人復對本院97年度裁字第1207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無非謂:依訴願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相對人之復審決定顯有違反管轄權之違法,本院認保訓會之再復審決定不影響審級利益,違反程序從優從新原則且本案應由高等法院管轄,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情形等語。惟查上開理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所不採。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上開裁定,聲請再審,依首開判例意旨,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吳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775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俸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