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971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3971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縣政府等間土地重劃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333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級審法院,一經裁判即告確定。當事人對於本院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行政訴訟法別無其他救濟程序。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96年度裁字第333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指明係聲請再審,仍應視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再審程序審理。又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合先敍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6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