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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971號

土地重劃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高啟燦鄭小康黃合文黃淑玲廖宏明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397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中縣政府等間土地重劃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本院96年度裁字第333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級審法院,一經裁判即告確定。當事人對於本院裁定有所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行政訴訟法別無其他救濟程序。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96年度裁字第3333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未指明係聲請再審,仍應視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再審程序審理。又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合先敍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6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廖 宏 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971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重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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