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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084號

獎懲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高啟燦帥嘉寶黃合文廖宏明楊惠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4084號

抗告人
甲○○

            送達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南投縣南投市公所間有關獎懲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再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不服原裁定,係因本案有重要證物漏未斟酌及認定事實錯誤云云。

三、經查,按「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十四、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為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前段第14款所明定。而所謂「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係指當事人在前訴訟程序中已提出於事實審法院之證物,事實審法院漏未加以斟酌,且該證物為足以影響於判決結果之重要證物者而言,若非前訴訟程序事實審法院漏未斟酌其所提出之證物,或縱經斟酌亦不足以影響於判決結果,或原判決曾於理由中說明其為不必要之證據者,則均不能認為具備本款規定之再審事由。本件抗告人所稱本院95年度裁字第2557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就足以影響於裁定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為就抗告人所提之「幼兒意外傷害狀況報告」漏未斟酌,然此證物抗告人於提起行政救濟階段即已主張,且依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抗告意旨之理由觀之,顯見聲請人所指前開「幼兒意外傷害狀況報告」,並非足以影響原確定裁定基礎之重要證物,縱原確定裁定加以斟酌,亦不足以影響原確定裁定之結果甚明;況原確定裁定理由已說明「抗告意旨其餘有關實體上爭執,無須審究」之旨,自無原審法院前審漏未加以斟酌之情形,故原法院以其再審之聲請為無再審理由,予以裁定駁回,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仍執前訴訟程序之陳詞,指摘原裁定違法,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審判長法官 高 啟 燦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楊 惠 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084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獎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