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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956號

年終獎金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鍾耀光鄭忠仁姜仁脩王德麟黃清光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4956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彰化縣警察局
代表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年終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7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除執與起訴相同之內容外,另以:被上訴人作成不發給96年年終考績獎金之依據「96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為行政院所自行發布或下達之行政規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法院應不受其拘束,而應對原處分予以撤銷為是。然原審法院卻認為不發給年終獎金並非處罰不得請求救濟,非僅違反俸給法定主義及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亦違反憲法上之平等原則等語,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另查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並非公務人員俸給法所定之俸給,此觀該法第3條及第5條規定甚明,而係一種授與公務人員利益之給付行政,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而給付行政措施如未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尚難謂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司法院著有釋字第614號解釋可參;又96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既係依據上開發給注意事項發給,則其同時訂定發給之消極條件,與法律保留原則無涉;另所舉司法院釋字第187號、第201號、第266號、第312號、第601號及第605號解釋,均與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無涉,均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鍾 耀 光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姜 仁 脩

法官 王 德 麟

法官 黃 清 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阮 思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4956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年終獎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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