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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5005號

眷舍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劉鑫楨黃秋鴻黃淑玲吳慧娟曹瑞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字第5005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眷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2277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因眷舍事件,前因不服本院93年度判字第576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95年度判字第537號判決(下稱再審判決)以其再審之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對再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97年度裁字第2277號裁定(下稱再審裁定)以其再審之訴不合法予以駁回;聲請人仍不服,認為再審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再審事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規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闡明「重建申請書(認證書)民國84年度認字第31109號84年7月25日」內容載明,依照國防部頒「國軍老舊眷村重建作業要點」辦理重建。而「重建申請書」第1點輔助購宅地價款新臺幣(下同)1,632,000元為不實登載,第2點聲請人需配合1,680,000元自備款亦為不實登載,並再次陳報軍方剋扣發放金額及抑留金額之明細附卷云云,經核其狀陳內容,無非重申其前訴訟程序實體事項之理由,對於再審裁定究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黃 秋 鴻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曹 瑞 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5005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眷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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