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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聲字第5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劉鑫楨帥嘉寶黃淑玲吳慧娟曹瑞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聲字第52號

聲請人
甲○○ 通訊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退除給與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其每月均須償還臺灣土地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聯邦銀行大筆債務,生活極度困難,已無資力支付任何訴訟費用云云,然查聲請人前因退除給與事件,經本院以93年度判字第559號判決駁回後,曾先後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以95年度判字第183號判決、97年度裁字第2085號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復對本院97年度裁字第2085號裁定,聲請再審,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自屬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曹 瑞 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 史 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聲字第52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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