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聲字第5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7年度裁聲字第52號
- 聲請人
- 甲○○ 通訊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間退除給與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其每月均須償還臺灣土地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聯邦銀行大筆債務,生活極度困難,已無資力支付任何訴訟費用云云,然查聲請人前因退除給與事件,經本院以93年度判字第559號判決駁回後,曾先後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分別以95年度判字第183號判決、97年度裁字第2085號裁定駁回在案。聲請人復對本院97年度裁字第2085號裁定,聲請再審,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自屬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