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12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黃璽君楊惠欽鄭小康王碧芳陳金圍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聲字第12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等2人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7年度裁字第4364號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其因經濟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已於民國97年5月9日及同年7月22日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97年度裁聲字第30號裁定駁回,茲聲請人經濟情況迄今並未好轉,前所釋明困於生活及短缺經濟上信用,仍然成立云云,並提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催繳欠款通知書、臺北市政府發予聲請人食物卷等影本以為釋明。惟查:上開證據尚不足以釋明聲請人缺乏經濟上之信用,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本院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函查,聲請人曾否經該會審認符合無資力之要件,而准予法律扶助,經該基金會臺北分會以98年7月2日(98)法北永字第00620號函覆略以:「甲○○君曾於與函查案件無相關之他案來會申請法律扶助,但遭本會駁回,而此函查案件則未曾來會申請,故無法提供貴院當事人於本會符合無資力要件之證明文件」等語,此有上開覆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陳 金 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123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