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1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聲字第19號
- 聲請人
- 邦勇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間有關關務事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並無財產,並提出代表人甲○○個人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為憑以為釋明。然查本件聲請人為法人,而其提出之上開甲○○個人資料,並不能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