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聲字第29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聲字第29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97年度聲再字第72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第17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失業在家且罹有腦出血等多種身體疾病,兒子亦入營服役,故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為由聲請訴訟救助。然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實,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又本院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函查結果,聲請人亦未有向該會聲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併予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