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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905號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吳明鴻黃本仁林茂權侯東昇黃秋鴻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905號

抗告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他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7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林 茂 權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黃 秋 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905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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