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905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1905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不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他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7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