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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032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黃璽君侯東昇胡方新鄭忠仁吳東都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2032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監察院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97年度裁聲字第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同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關於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9日以98年度裁聲字第23號裁定駁回,上開裁定於同年月27日送達後,聲請人仍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3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黃 璽 君

法官 侯 東 昇

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吳 東 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 福 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032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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