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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807號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廖宏明楊惠欽張瓊文姜素娥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2807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460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6月1日以98年度聲再字第283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98年6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均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聲請人以其已向總統請願為由,請求暫停裁判乙事,核與停止訴訟之要件不符,所請併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爰為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 彰 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807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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