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022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3022號
- 聲請人
- 正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本院98年度裁字第199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8年度裁字第1998號裁定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部分,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以本院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