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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022號

聲請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藍獻林廖宏明張瓊文姜素娥林文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3022號

聲請人
正豐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本院98年度裁字第199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8年度裁字第1998號裁定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2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部分,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原高等行政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本院提起,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以本院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聲請再審,本院另為裁判,附此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廖 宏 明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林 文 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022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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