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727號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727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間退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184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是故倘無再審理由,且未依法表明者,其再審之聲請即為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7年度裁字第184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於聲請狀內表明再審之理由,僅謂再審理由容後補呈云云,惟查再審理由既為聲請再審必須表明之事項,如未表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業經本院著有67年判字第738號判例。聲請人再審之聲請,既未表明再審理由,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