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727號

退學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鄭淑貞姜素娥張瓊文帥嘉寶胡方新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727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間退學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本院97年度裁字第184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是故倘無再審理由,且未依法表明者,其再審之聲請即為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7年度裁字第184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於聲請狀內表明再審之理由,僅謂再審理由容後補呈云云,惟查再審理由既為聲請再審必須表明之事項,如未表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業經本院著有67年判字第738號判例。聲請人再審之聲請,既未表明再審理由,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姜 素 娥

法官 張 瓊 文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胡 方 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727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退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